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23〕1593号
申请人:丁**
住所:安徽省界首市颖南办事处********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宪,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皖政办依复〔2021〕322号,以下称院政办依复〔2021322号告知书),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了维持的《安徽
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皖行复〔2021〕233号,以下称
皖行复〔2021233号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裁决。本机
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皖政办依复〔2021322号告知书并责令
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棚户区
改造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
人公开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
适当,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1年9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表(公民)》,申请公开:“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13
年至2020年界首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
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鲩政办依复〔2021322号告
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
责范围,有关情况建议向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咨询。
申请人对皖政办依复〔2021〕322号告知书不服,向被申请
人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皖行复〔2021〕23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院政办依复〔2021〕322号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裁决答复材料;
三、皖政办依复〔2021〕322号告知书;
四、皖行复〔2021233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机关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有相关政府信息的,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具有相应规划计划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对其履行该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进行检索。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有相关政府信息的,依法决定是否予以公开。据此,被申请人答复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撤销皖政办依复〔2021322号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撤销皖行复〔2021〕233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专用章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