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设施类。
A、《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B、《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
C、《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自筹资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附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的规定,申请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公开:1、某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排某项目建设任务的批准书;2、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某项目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凭证。
D、《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统计制度、报表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E、《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 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 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F、《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 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 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