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皖12行初137号
原告:……
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界首市人民东路1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11341282713973654T。
法定代表人XXX,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X,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界首市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皖12行初221号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XXX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皖行终554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20)皖12行初221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19日、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被告界首市政府的出庭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其在安徽省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大和社区牛行街35号有门面楼,是按照统一规定设计的建筑图纸规格,并交纳城市配套费及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合法门面楼。2019年7月10日,被告组建的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作出《界首市颍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太和片区沿街门面房征收补偿安置公告》(以下称《征收公告》)。此后,其所在地的界首市颍南街道太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便根据《征收公告》规定,对各沿街道门面楼实施征收。该《征收公告》实为征收其及其他人建筑门面楼所使用的土地,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生活和经商活动。其对该公告有疑义,分别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被告界首市政府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及其组建的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作出该《征收公告》、被告作出的土地征收和征收门面房的决定公告及根据的批准文件,但两单位均回复称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综上所述,其认为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既不是国家法定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定的派出机构,被告组建的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征收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界首市政府应是其所诉的适格被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依法由界首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作出《征收公告》,显系超越了界首市政府组建并授予的征地、门面楼征收职能,且界首市政府对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征收公告》行政行为不予认可。综上,请求:1、
依法判决确认界首市政府组建的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于2019年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
2、依法判决确认无效或撤销界首市政府组建的界首市城南片区
建设指挥部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界首市颍南街道棚户
区改造项目太和片区沿街门面房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具体行政
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界首市政府承担。
X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2、《城市建设配套费》、《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翻建的位于界首市颖南街道办事处牛行街35号门面楼是合法所有。3、界通字【1995】第03号《界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大桥南路的通告》、政办【1997】016号《关于颍南开发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界首市颖南开发建设指挥部作出颍通字【1997】第002号《界首市颍南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大桥南路、福通路开发建设的通告》、界办发【1997】109号《关于成立颍南城区开发建设工作组的通知》、界首市政府作出政办字【1999】第79号《关于颍南开发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界首市政府于1998年8月28日至1999年6月7日作出对颖南办事处辖区域内的大桥南路、福通路、裕民路、牛行街,街道扩宽40米,扩宽后原道路两侧的居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筑门面楼,是根据当时界首市政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应当符合当时界首市政府规定的。4、2019年7月10日,界首市政府组建的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作出《界首市颍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太和片区沿街门面房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应是界首市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既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也不是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行政行为是超出职权的行为,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的效力。5、皖自然资公开【2019】203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张文明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界首市政府办公室【2019】11号《界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开告知书称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界首市政府没有作出征收界首市颖南街道办事处太和社区片区沿街门面房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界首市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界首市颖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大和片区沿街门面房征收补偿安置公告》,是超越界首市人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应予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界首市政府辩称,XXX系颍南街道大和社区居民,其现有的房屋用地系集体所有。2016年,为改善颍南街道居民的住房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其按照《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布补偿安置方案,该征地拆迁片区的非沿街居民,绝大多数按照方案顺利实施了拆迁安置补偿。目前,征地拆迁片区剩下的基本上是沿街居民。其作出《界首市颍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太和片区沿街门面房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完全是为了维护被拆迁户的利益,包括原告在内的沿街住户,其门面房的形成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在具体执行省政府的批复时,其也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同时,按照《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也没有对门面房进行补偿安置的规定,秉承对历史、对老百姓负责的态度,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按照市场评估价对沿街居民的一楼以商业用房的性质予以货币补偿的标准,并予以公告,该公告得到大多数被拆迁户的认可,合情、合理、合法。综上,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界首市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和安置公告是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界首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认为和原告所在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违背;《界首市颖南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没有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没有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对原告房屋征收的行为违法。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及以下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城南片区建设指挥部所作的公告完全是为改善包括原告在内的辖区居民生活条件作出的,因为原告所在的街道是历史形成的,原告住房所在的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并且属于城市建成区,理论上是国有土地,实际上该地块的居民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原告质证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在1999年时按市政府进行开发建设,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如果按照国有土地进行补偿,因为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没有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高,同时集体土地没有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界首市政府正视历史,对沿街门面房一楼的补偿标准是商业用房补偿,楼上是按照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补偿,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补偿方案,完全是为了保障拆
迁户的利益,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该地块权属不清是历史原因,同时在该区居住的居民在2013年之前无证翻盖了很多房屋,翻盖时基本上未经批准,如果按照国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里面有许多房屋会被认定为违建,所以才有一个这样的方案。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文明在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太和社区牛行街35号建有门面房屋。1995年8月,界首市政府作出界通字(1995)第03号《界首市政府关于开发大桥南路的通告》界首市颍南开发建设指挥部于1997年2月作出颍通字(1997)第002号《界首市颍南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大桥南路、福通路开发建设的通告》。界首市政府办公室于1997年3月6日印发《关于颍南开发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同意颍南办事处限期开发大桥南路、裕民路、牛行街的计划。界首市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5月7日印发《关于颍南开发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确定开发任务、原则及城市综合配套费收取标准等内容。2016年8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826号《关于界首市2016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界首市颍南街道大和社区、曹庄村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8247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2019年7月10日,原告认为界首市颍南太和片区征迁工作组作出《界首市颍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太和片区沿街门面房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并加盖城南片区指挥部公章。XXX对该公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7月25日,XXX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涉及其本人此次征收房屋地块的土地审批手续、批文、一书四方案以及征收范围红线图(均加盖政府公章)。2019年8月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皖自然资公开(2019)203号告知书,告知XXX,该厅不存在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被诉《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由界首市颍南太和片区征迁工作组落款,加盖城南片区指挥部公章,原告XXX主张城南片区指挥部系由被告界首市政府组建,被告予以认可,故界首市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被诉公告可视为界首市政府作出。关于《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的合法性问题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均应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才能具体实施。具体到本案,界首市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公告所涉项目在其提供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范围内,也没有提供征地公告、经过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此情况下界首市颍南太和片区征迁工作组径直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具体实施征收,显然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界首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界首市
颍南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太和片区沿街门面房征收补偿安置公
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
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