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判例

2023-06-24 16:18

125.jpg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01行初54号

原告@@@19704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立,区长。

行政负责人黄明瑾,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V   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18号。

负责人刘德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志鹏,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

负责人曲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秋,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连阳,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撤销信息公开答复书、重新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北区政府)行政负责人黄明瑾及委托代理人杨大勇,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松北区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牛志鹏,第三人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委托代理人王建秋、徐连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请求确认松北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予以撤销;责令松北区政府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诉讼费由松北区政府承担。

2020年3月25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的规定,向松北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以来涉及松北区裕田街道办事处裕田村土地征收的如下信息: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松北区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告知你向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呼兰分局电话57336089”。@@@申请的是松北区政府法定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松北区政府在邵明志申请公开时拒绝公开。@@@认为松北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其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A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的申请内容。证据A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松北区政府拒不公开法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松北区政府辩称,松北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松北区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松北区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松北区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向邵明志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定期限。松北区政府不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2008年5月1日以后涉及裕田街道办事处裕田村土地征收信息。裕田村原隶属呼兰区管辖,2018年7月1日由松北区托管,2019年2月1日,呼兰区国土资源局与松北区国土资源局才签订托管协议。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

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均不是松北区政府制作的,截止目前,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也未移交档案,因此松北区政府至今也未获取该信息,松北区政府不是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另外,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松北区政府告知@@@向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松北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B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2020年3月22

日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涉

2008年5月1日以来裕田街道办事处裕田村土地征收的相关

信息。

证据B2.松北区政府收文处理单,证明松北区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邮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证据B3.中通快递订单,松北区政府于2020年4月2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给@@@,履行了法定义务,且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B4哈委24号文,证明自2018年7月1日起,裕田街道办事处由哈尔滨新区托管,@@@要求公开的信息系托管前的行为,邵明志要求松北区政府公开该信息无法律依据。

松北区自然资源局未陈述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述称,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不是本案涉及的信息公开主体。根据2018年7月31日下发的《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新区托管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及纳入新区规划范围的呼兰区“六街一镇”的决定》中“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由哈尔滨新区托管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呼兰区纳入新区规划范围的利业镇、利民街道、裕田街道、裕强街道、裕民街道、学院路街道、南京路街道,东临松花江,北靠呼兰区,西部和南部与松北区接壤,总面积165.8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在上述区域内的所有行政职能及义务已概括转移给松北区政府。案涉地块在上述区域之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构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作为本案信息公开主体已不适格。根据事权转移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应负责将涉及转移的档案转移至松北区政府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及呼兰区人民政府按照上述变更事权的规定,将相关应移交的档案封存,并分别于2018年8月9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2日向松北区统一征地工作站、松北区自然资源局、松北区政府致函,函中说明所涉及转移至松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档案已经封存,并且对于需要转移的档案也已经进行分类,松北区政府相关部门应予接收,但松北区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未接收,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仅代为保管相关档案。综上,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对本案相关信息并没有公开的义务。

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C1.《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

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哈尔滨市呼兰区委员会文件》《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文件》,证明案涉区域内的所有行政职能及义务已概况转移给松北区政府,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不是本案涉及的公开主体。

证据C2.《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文件》,证明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将相关应移交的档案已经封存,并多次致函要求松北区政府相关部门交接,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只是代为保管相关档案。

经庭审质证,松北区政府对证据A1真实性、证明内容无异议,但松北区政府已对邵明志的申请作出了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对A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松北区政府的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的情形。

松北区自然资源局对证据A1、A2的质证意见同松北区政府。

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对证据A1、A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两份证据与其无关。

@@@对证据Bl-B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都是程序性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松北区自然资源局对证据B1-B4无异议。

   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对证据Bl-B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信息公开主体不应为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

@@@对证据C1、C2无异议。

松北区政府对证据C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组证据中并未涉及本案争议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应当由制作者或者保管者来公开,但本案中该信息的制作者是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保管者目前也是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因此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应是该信息的公开主体。对证据C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内容与事实不符,这些证据均是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自行制作的,并未得到松北区自然资源局或松北区政府的认可,也未得到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局的认可,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与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在2019年1月31日签订了托管移交协议,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对于档案资料由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及松北国土资源局进行梳理,达到交接标准后择期交接,但直至目前,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的档案资料未达到交接标准,处于混乱状态,无法进行交接。从该组证据的证明内容可以看到,档案未进行交接的事实,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也是认可的,未交接的理由是由于档案没有达到交接标准,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还应该是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

松北区自然资源局对证据C1、C2的质证意见同松北区政府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A1、A2、B1、B2、 B、B4、C1、C2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向松北区政府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以来涉及松北区裕田街道办事处裕田村土地征收的如下信息:土地面积明细、房屋拆迁户数及户主姓名;补偿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总额、拨付情况及发放明细;补助费用用于其他方面的使用情况及金额明细”。松北区政府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告知你向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呼兰分局电话57336089”。@@@不服,提起本诉。

另查明,裕田村原隶属呼兰区管辖。2018年7月31日,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哈尔滨新区托管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及纳入新区规划范围的呼兰区“六街一镇”的决定》(哈委(2018)24号)规定,“白2018年7月1日零时起,由哈尔滨新区托管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呼兰区纳入新区规划范围的利业镇、利民街道、裕田街道、裕强街道、裕民街道、学院路街道、南京路街道,东临松花江,北靠呼兰区,西部和南部与松北区接壤,总面积165.8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

2019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按照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要求,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松北区全部事务;同时采取托管的方式,管理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即呼兰区刚入新区规划范围的7街全部事务。对于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域内,需要以区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名义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由松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

再查明,2019年1月31日,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与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签订的托管移交协议约定,对于档案资料由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及松北自然资源局进行梳理,达到交接标准后择期交接。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及呼兰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8月9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12日向松北区统一征地工作站、松北区自然资源局、松北区政府致函称,呼兰区统一征地工作站所留存的呼兰利民开发区全部土地征收档案原件已全部封存,要求与松北区政府相关部门尽早交接。自2020年2月至本案庭审时,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与松北自然资源局已对部分用地档案进行梳理交接,地籍档案、征地档案尚在梳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依据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的规定:“按照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要求,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松北区全部事务;同时采取托管的方式,管理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即呼兰区刚入新区规划范围的7街全部事务。对于新区江北一体化发展区域内,需要以区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名义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由松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哈尔滨新区管委会托管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即包括裕田街道裕田村在内的7街全部事务,松北区以区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名义履行相关管理职能。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与松北自然资源局正在办理土地档案交接。在此期间,@@@向松北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向

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松北区政府作为职权划入部门,答复邵明志向自然资源局呼兰分局申请公开信息,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0

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重新予以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