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皖1202行初55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
阜阳市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合肥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11340100588862831M。
诉讼代表人吴爱国,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玮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依群,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阜合产业园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报请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皖12行辖186号决定,本案仍由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阜合产业园管委会一级调研员盛恩宏及该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何玮琳、姚依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阜阳市汝雅职业培训学校育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雅学校)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申办材料、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和国家培训资金拨付情况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一、该校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手续、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及办学场地租赁合同:二、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该校焙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和国家培训资金付情况明细)。经邮政跟踪查询信息显示:被告于7月1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欲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二、判令被告按照原告的申请,向原告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邮寄单据、快
递跟踪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
告签收但未作出答复。被告阜合产业园管委会辩称,一、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告无义务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回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欲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与妆雅学校系基于投资合作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完全平等的两个主体,被告对于投资方妆雅学校并无管理权限。因此,原告@@@申请公开汝雅学校办学场地租赁合同、办学地址、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资金拨付明细等事项,并非行政机关在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法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被告无义务对原告申请公开事项进行回复。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汝雅学校的商业秘密,被告无权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公开和回复。2021年2月19日,汝雅学校与被告下属的阜合高新创业园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汝雅学校在园区内开办学校达成合作。自2021年2月19日至今,被告从未对汝雅学校行使过行政管理职权,双方之间始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信息均为商业信息。原告@@@申请公开汝雅学校的办学场地租赁合同、办学地址、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培训资金拨付明细等事项涉及汝雅学校的商业秘密,被告在未征得汝雅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原告所申请事项进行公开和回复。三、原告诉讼目的并非为依法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而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起诉讼表达不满情绪,向行政机关施压,进而达到获取申请政府信息以外的目的,其行为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构成了滥用申请权。@@@系阜合产业园区内明扬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明扬学校)董事长@@@的生母。明扬学校与汝雅学校均系阜合园区内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两个学校的培训课程存在重合。明扬学校开办以来,曾多次向被告提出下发垄断性文件、违规为其发放培训补贴以及为其发放搬迁补偿(高达116456元)等不合理诉求,均被阜合产业园管委会拒绝。明扬学校继而雇佣网络写手在新浪微博、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攻击、污蔑被告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影响十分恶劣。为此被告阜合产业园管委会专门向阜阳市委网信办作出《关于天涯社区及微博涉及园区相关舆情的调查报告》。原告@@@申请信息公开以及提的本诉的目的并非为了解政府信息,而是因明扬学校不合理诉求来达成,为此向行政部门发泄不满和施加压力,综上,案涉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案涉申请公开信息涉及汝雅学校商业秘密,被告无权私自公开和回复,原告@@@滥用申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支持其诉请将不利于行欲行为的严肃性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阜合产业园管委会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房屋租赁协议》、阜合高新创业园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所申请公开事项并非政府信息,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原告所申请事项系在投资合作中形成的商业信息,被告在没有得到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申请公开商业信息进行回复的义务;2、阜合高新创业园与明扬学校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证明明扬学校与被告之间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系明扬学校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8、明扬学校董事长@@@与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微信聊天截图、《关于明扬培训学校的搬迁补偿申请》,证明明扬学校曾多次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不合理诉求和违规请求;4天涯社区中帖文《惨不忍睹,安澈阜阳:大学生创业疑遭官员敲竹杠》、因区管委会向阜阳市网信办《关于天涯社区及微博涉及园区相关舆情的调查报告》,证明原告提起本诉讼起因为明扬公司不合理诉求来达成,以此向行政部门发泄不满和施加压力,其诉讼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的真实
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9日,@@@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EMS快递单号为1211479655699),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汝雅学校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申办材料、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和国家培训资金拨付情况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一、汝雅学校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手续、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及办学场地租赁合同;二、2021年1月至12月,该校经该部门审核通过并获得培训合格的人员花名册和国家培训资金拨付情况明细)。经网上查询显示,该邮件送达情况:2022年7月1日23:06已签收,他人代收。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
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
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据此,阜合产业园管委会系政府的派出机构,负有与其所履行职权
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汝雅学校经人力资源
保障部门审核的申办材料、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和国家培训
资金拨付情况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一、汝雅学校办理营
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手续、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及办学场地
租赁合同;二、2021年1月至12月,该校经该部门审核通
过并获得培训合格的人员花名册和国家培训资金拨付情况明细)”来看,系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汝雅学校办理行政许可及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属于政《败府信惠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1“依中请公开的
府信息范围,政府信胞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超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来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进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惠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惠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惠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在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22每7月1日签收,在没有延长答复的期限的情情况下,至今没有对原合的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构成不作为,应予纠正。
综上,被告辩称其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回复
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理由成
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七十二年的规完,
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中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