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行贿张家慧 一审判决书披露完整行贿人名单与细节.
老婆是高级法官,老公掌控30多家公司,这夫妇俩手里的资产被媒体报道至少有200个亿。
要不是有人将他俩的日常言行录成了音频和视频放到了网上,爱打麻将的女法官至今都会在湖边会所逍遥自在着。
女法官不是一般的法官,她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法学博士——张家慧。
张家慧的一审判决公布,详细披露了向她行贿的人员名单。令人咂舌的是,在37个行贿人中,律师竟高达一半。而且,这些行贿的律师中,很多人名头很大,头衔很多,是名副其实的“红顶律师”。
举两个例子:
涂显亚,向张家慧行贿245万元。涂显亚连续多年荣获海南省司法厅“诚信律师”称号,曾被海口市司法局授予“突出贡献奖”。1992年8月至今,除了担任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主任外,还是海南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杰,向张家慧行贿140万元。张杰是海南省律师协会民商委副主任,曾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全国优秀党员、海南省维护妇女权益先进个人、海南省政协优秀提案、优秀律师等称号和荣誉……
都是名片印不下名誉的主儿,也都是懂法用法之人,但法在他们眼中,全被幻化成了钱。
文中提到的这位涂显亚,从2013年到2019年,每年春节期间都要去张家慧家里,每次放下20万。等到了具体的官司,再几十万几十万的送。拿到钱后,张家慧数次给下属打招呼,要求在审案时重点关照,区别对待。
判决书里还有一个细节很让人震撼。
关于张家慧收受律师廖哲韬300万元的场景。这事儿“拉皮条”的是人民日报海南分社采编中心主任丁汀(在当地顶着主流媒体的光环,干低三下四的事儿)。本来一审当事人败诉了,但律师廖哲韬通过丁汀的请托,让张家慧给承办法官打招呼,硬是把输了的官司掰回来了。
判决书显示,二审完全按照张家慧的意见改判,已经输了的当事人不仅赢了,还获得了2000万元款项,拿到了逾期的违约金。
然后精彩的一幕出现了。官司打赢了,律师廖哲韬让丁汀驾驶红色奔驰车到海口市水云天小区西门附近,将两个共装有300万元现金的拉杆箱交给张家慧——这种警匪片里黑社会交易的画面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出现了。
交易双方,一个是司法机关的高级官员、法官,一个是人民日报海南分社的领导、记者,而这中间隐形的是人们非常敬重的行业从业者——律师。
法官、记者、律师,这三个在中国代表正义的身份,在这两个拉杆箱、300万元人民币面前轰然倒地,法律被强奸,强奸者在狂欢!
张家慧收受的贿赂还有:
收受律师张阜615万元(张阜曾为其代理的工商银行的官司请托张家慧);收受律师童天行125万元;收受律师李永涛100万元;收受律师王琳100万元;收受律师苏艳艳80万元;收受律师裴斐55万元;收受律师陈晓国50万元;收受律师吴镇50万元;收受律师范文进45万元;收受律师胡田30万元;收受律师赵建平20万元;收受律师丁馨10万元……
一个法官身边,一群律师环绕;一群律师身后,是拼钱的当事人们供奉。有钱你就赢,如何判决反正有懂法的人玩弄法条;你有理,可怎么能干得过他有钱?
事实上,张家慧之所以露馅儿,纯粹是偶然机会。要不是有人拍到了她的言行、她奢侈的生活,张家慧还在过着贵妇般的副院长的甜美日子,而在镜头前,她依然是那个最爱国家、最维护法律尊严、最反对干扰司法收受贿赂的女法官。
十几年的受贿行为,总额如此巨大,与这么多律师常年“良性互动”,却通过网友爆料才得以曝光,这恐怕才是最让人后背发冷的地方啊!
谁都不信在司法领域只有一个张家慧会打招呼,会拿权力去圈钱;谁都不信在律师行业,只有这18个律师懂得送钱。在司法的圈子内,到底还有多少人在拿钱当法槌,在用钱决定着真假对错和美丑是非!
可是,究竟靠什么来约束,究竟靠什么来拔出毒瘤,又靠什么确保司法公正运行呢?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之人却拿权力去换利益,司法哪还有什么公正可言?
过去常说: 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难进来。可现在对于张家慧们来说,进来是进来了,但想维护个正义回去,先要问问你对手手里的钱愿不愿意!问问你请的律师是不是和他们沆瀣一气!
三个腐败最可恨,一个是教育系统的腐败,坏的是希望,让人们看不到未来;再一个是医疗系统的腐败,坏的是信任,让患者及其家属雪上加霜; 还有一个就是司法系统的腐败,坏的是信仰,让人们无处鸣冤。
如果你的官司正处于像张家慧一样的司法环境中,你说,这样的官司你能靠律师打赢吗?怎么可能!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要点∶
一、受贿事实
2006 年以来,被告人张家慧利用担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以下简称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审委会)、党组成员、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相关法官打招呼等方式为案件请托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丈夫刘远生、外甥刘磊(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张阜等 37 人财物共计 4375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款项被用于张家慧家庭开支及刘远生实际控制的公司项目开发等方面。
起诉书另查明,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张家慧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监委)办案人员从省高院其办公室带走接受调查。张家慧到案后,如实坦白了省监委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省监委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事实。案件办理过程中,张家慧积极退缴赃款 3275.5367万元,并表示愿意继续退缴其余非法所得。
二、行政枉法裁判事实
2009 年,被告人张家慧与丈夫刘远生为实现逃避缴纳增容费的目的,经共谋先后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并利用张家慧的职位影响,通过向办理案件的法院领导和法官打招呼、施加压力,致使法院两次判决撤销海口市国土局核定的基准容积率,后市国土局确定涉案项目的基准容积率为2.56,张、刘二人据此实现了迪纳斯公司少交增容费 4620 余万元的目的,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三、诈骗事实
2001年4 月,被告人张家慧及刘远生为非法占有邻居田心清的福海别墅14 栋(经鉴定当时价值 112.13 万元)和一座主题为花果山的精美"象牙雕刻"(经鉴定材质为牛骨, 当时价值 31.48 万元),谎称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田心清之子范起明跑关系需要送给法官八、九十万元,商定将别墅和牛骨雕件作价后卖给张、刘二人后所得款项用于范起明案的活动费用,并要求田心清配合其二人制造已向田心清支付购房款的银行凭证后再取走款项,以掩盖其二人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在获取田心清的别墅和工艺品后,张、刘二人并未将约定的款项用于联络办案法官跑关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家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4375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张家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3.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家慧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起诉及补充起诉,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家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恳请法庭从轻、从宽处理。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要点为∶
(一)关于受贿罪∶ 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
(二)关于行政枉法裁判罪∶ 1、张家慧不是行政枉法裁判的适格主体,不是案件所在法院的有改变判决能力与职权的人员; 2、张家慧的行为不符合枉法裁判的法律规定,是间接的、不确定的打招呼,最多是属于领导不当干预案件的违纪行为;3、判决与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两个行政案件的三个判决均未支持容积率2.47的诉讼请求,损失是由于国土局作出错误决定造成的,行政案件败诉不能构成国土部门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理由; 4、第二起行政诉讼案件撤销了1.2的容积率,结果并非错误,仅裁判理由有误,不是枉法裁判。综上,指控的行政枉法裁判罪不能成立。
(三)关于诈骗罪∶1、关于诈骗房产,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范家自行支付了律师费;张家慧与田心清的口头房产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包括了律师费,张家慧方已按照协议支付了律师费;有证据证实刘远生确实跟踪案件配合田元昊办案;房产对价属于违规性质,且属于双方自愿和双方过错,不构成犯罪,应由民事或者行政方法处理。2、关于诈骗工艺品,田心清与张家慧自愿达成以10 万元价格买卖工艺品的交易并完成交易,无合法性问题,认定涉嫌诈骗,虚构事实,只出现在取走该 10 万元过程中,因此,涉嫌诈骗对象只能是该 10 万元而不是工艺品。综上,指控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意见要点:
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慧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田心清救子心切,是张家慧、刘远生主动向田心清提出帮忙而非田心清主动提出。庭审中张家慧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其态度值得认可。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2、尊重对涉案房产的价格鉴定,但是鉴定价格无法填补被害人实际损失,应当以当下的价格来填补被害人损失,恳请法庭酌情适当提高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认定。3、尽管被告人表明认罪认罚,但是并没有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希望被告人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被害人所受伤害,被害人愿意给予被告人一个谅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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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人就诈骗罪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 1.能否认定被告人张家慧和刘远生诈骗被害人田心清的房产的问题。经查∶(1)张家慧和刘远生实际占有被害人田心清的房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契约等书证,和田心清的陈述、张家慧以及刘远生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了田心清因范起明案件请托被告人张家慧和刘远生帮忙疏通关系,经双方商量后,田心清将福海花园14号别墅作价 80 万元给张家慧、刘远生夫妇,再由张家慧、刘远生夫妇出资去疏通关系,福海花园14号别墅已登记过户到张家慧名下。(2)张家慧和刘远生具有骗取田心清财物的主观故意。张家慧供称∶"我和刘远生为了拿到这套房子,防止田心清将来反悔,所以商定用买卖形式把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我和刘远生骗取田心清的别墅和工艺品,是非常错误的,既不道德也是犯罪。"张家慧归案后明确供认了其诈骗被害人田心清财物的动机、目的。从作案手段看,张家慧和刘远生为防备被害人田心清事后状告其诈骗,遂让田心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出具虚假的收款收据,同时骗取田心清的身份证,以田心清名义开设股票账户,并伪造田心清从该账户取出 30 万元购房款的假象,也印证张家慧、刘远生具有骗取被害人田心清房产的主观故意。(3)张家慧和刘远生向田心清虚构了其为范起明案件疏通关系的事实。被告人张家慧供称∶"保住范起明的命这个事情是大事,第一我根本就做不到,第二,我当时人微言轻,就算去跑关系找别人,别人也不会理我,所以,我根本就没有去帮田心清为范起明案件跑关系。"张家慧归案后供认了其和刘远生没有为范起明案件去疏通关系的事实。证人田元昊、李传山、凌杰泉、张永林、肖介清等人的证言及书面说明材料,也证实相关办案人员依法办理范起明案件,不存在有人在其中疏通关系或者收受财物的情形。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家慧、刘远生向田心清所称房产作价 80 万元用于范起明案件疏通关系的事实是其虚构的。(4)被害人田心清的陈述和证人田元昊、范启平、陈子南、朱坚民的证言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田元昊办理范起明案件的律师费由田心清及其女儿支付。辩护人辩称别墅作价的 80 万元部分用于支付田元昊的律师费,仅有刘远生的不稳定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其它证据和事实加以印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张家慧和刘远生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田心清陷入错误认识,而以买卖方式将福海花园14号别墅过户给张家慧。被告人张家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2.能否认定被告人张家慧诈骗被害人田心清的雕刻工艺品的问题。经查∶(1)张家慧实际占有田心清的雕刻工艺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办案人员已依法从刘远生的办公场所搜出并扣押到涉案的雕刻工艺品。张家慧的供述和田心清的陈述相互印证,均证实在张家慧向田心清支付10 万元钱后,张家慧把该雕刻工艺品从田心清家搬到张家慧家里摆放。(2)被告人张家慧具有骗取被害人田心清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张家慧供称∶"实际上我是喜欢就想要这个"象牙雕"工艺品,不是真的想花钱去买,所以后面又找借口把给田心清的 10 万元要了回来。"根据其供认和本案相关证据,被告人通过虚构疏通法官需要花费的事实,基于骗取的故意获取、占有该工艺品,对该工艺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被告人对所谓"购买"支付的对价也以疏通法官为由索回,证明被告人骗取的对象实际上是工艺品而非所谓"购买"支付的对价 10 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以工艺品当时价值认定,理由充分,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张家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田心清陷入错误认识而将一座"花果山"雕刻工艺品交付给张家慧。被告人张家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3.如何认定本案诈骗数额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家慧的供述和被害人田心清的陈述、证人范启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家慧和刘远生以为范起明案件疏通关系为借口,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田心清的福海花园 14号别墅和一座"花果山"雕刻工艺品,其犯罪对象是房产和雕刻工艺品,对于诈骗对象为实物的,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以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为价格认定基准日来评估被诈骗物品的价值,经估价鉴定,福海花园14号别墅价格于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 112.13 万元;一尊"花果山"雕塑于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31.48 万元。因此,被告人张家慧实施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为143.61万元。辩护人提出,对于"花果山"雕塑工艺品如果认定构成诈骗,诈骗数额也只能定被告人后来取走的10 万元,经查,如前所述,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工艺品的目的,虚构事实并占有了该工艺品,而且被告人对所谓"购买"支付的对价也以疏通法官为由索回,证明被告人骗取的对象实际上是工艺品而非所谓"购买"支付的对价 10 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以工艺品当时价值认定,理由充分,应予以采纳。综上,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四)就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 1.田心清请托张家慧、刘远生为其子减轻刑罚之事帮忙的事实,有范启平、陈子南、田心清的证言与张家慧、刘远生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资认定,诉讼代理人提出是张家慧、刘远生主动向田心清提出帮忙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2.诈骗涉及别墅及工艺品,其中别墅已经拆除重建,办案机关对别墅、工艺品进行了价格鉴定,该价格鉴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田心清被诈骗的别墅和雕塑工艺品应当以现在的价格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375 万元人民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家慧利用职位影响,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指使、授意他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造成国家 4621.872 万元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亦已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被告人张家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3.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家慧不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家慧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家慧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收受巨额贿赂,诈骗他人钱财,为一己私利枉法裁判,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家慧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如实供述其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犯受贿罪中,被告人张家慧到案后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或伙同刘远生等人收受他人财物2740 万元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庭审前已向办案单位退缴赃款 3275.53467万元,并书面提出愿意继续以其本人、刘远生及公司资产变现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受贿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家慧对指控的三罪名在审判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在法庭上出具悔过书,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根据其当庭认罪认罚表现,认为可以依照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予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