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享有对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为了更好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利,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也对公众的知情权予以明确的保护,对于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予以禁止。
政府拒绝信息公开拆迁信息?这两招了解一下
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书面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向申请人公开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征收决定公告涉及的事项,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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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申请人不予答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完整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果政府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被征收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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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申请有关自身生产生活情况的权利,政府机关不能因嫌“麻烦”就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征收人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