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律意义

2023-11-1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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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征收决定是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当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生效时就导致征收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物权发生了变动——房屋所有权由原来的所有人变更为人民政府了。

这时的房屋产权证已经不是物权证了,而是原房屋所有权人曾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了。被征收的房屋不准买卖,不准改建、扩建,就是原所有人占有使用权也会变得没有依据,或者主动放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所消灭

有人会说,那征收还要与被征收人签协议干嘛?首先,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是《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决定生效后,就如何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行政合同。其次,征收决定不以《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为前提。

征收决定导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变更,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被征收人签不签协议没有什么关系。